行政處罰決定書
南司罰決字〔2021〕3號
當事人: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,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314500006724808529,組織形式:普通合伙,地址:廣西隆安縣城廂鎮(zhèn)寶塔村泰鑫.寶塔嘉園D5棟1-102號,負責人鄭為忠。
經查,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鈺錦所”)存在以下問題:(1)收案登記:不規(guī)范,案由登記不完整,登記簿登記潦草,未登記委托人、對方當事人信息;(2)未按規(guī)定在辦公場所公示全體律師及機構從業(yè)人員信息;(3)發(fā)現(xiàn)1張空白會見犯罪嫌疑人介紹信;(4)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抽查20個案件,其中15個案件在本所2016-2019年收案登記簿中無登記,涉及律師6名;(6)現(xiàn)場抽查88個案件,其中84個案件僅有委托代理合同,無收費發(fā)票,也無其他案件材料,部分委托代理合同無簽名或者蓋章。
以上事實有以下:(1)隆安縣司法局關于2020年律師事務所、法律服務所隨機檢查情況通報;(2)隆安縣司法局關于對轄區(qū)律師事務所開展日常監(jiān)管發(fā)現(xiàn)問題的情況報告及處理意見;(3)隆安縣司法局關于開展2020年律師事務所隨機抽查情況說明;(4)隆安縣司法局隨機抽查記錄表;(5)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案件抽查表;(6)整改報告等相關證據證實。該所提交《情況說明及申辯意見》對以上事實予以確認。
我局認為:鈺錦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五十條的規(guī)定,已經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“違反規(guī)定接受委托、收取費用的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五十條第八款“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,造成嚴重后果的”違法行為。
2021年6月9日,我局向鈺錦所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鈺錦所未提交書面《陳述、申辯意見書》,未要求舉行聽證。
經我局研究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、第八款,作出如下處罰決定:
給予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政處罰。
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南寧市司法局
2021年7月5日
附:相關法律法規(guī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
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設區(qū)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(qū)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警告、停業(yè)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,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(zhí)業(yè)證書:
(一)違反規(guī)定接受委托、收取費用的;
(二)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、負責人、章程、合伙協(xié)議、住所、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;
(三)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;
(四)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、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(yè)務的;
(五)違反規(guī)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;
(六)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;
(七)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;
(八)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,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,對其負責人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