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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寧市律師協(xié)會關于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潘杰律師違反職業(yè)道德和執(zhí)業(yè)紀律的行業(yè)處分決定書

日期:2019-05-06     閱讀:22,936次

行業(yè)處分決定書

南律紀處字(2019)第1

投訴人:盧思明,女,壯族,xxxx年x月x日出生,住xxxxxxxxx,身份證號:xxxxxxxxxxxxxx。

被投訴律師:潘杰,男, 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,執(zhí)業(yè)證號:14501200410917683。

2018年427日,投訴人盧思明以潘杰律師刑事案件風險代理、違規(guī)收費為由向南寧市律師協(xié)會投訴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潘杰律師,南寧市律師協(xié)會201857日立案調(diào)查,潘杰律師就投訴內(nèi)容進行了書面申辯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據(jù)材料。201915日,本會作出了對潘杰律師擬訓誡的處分決定。2019221日,本會向潘杰律師告知了會擬訓誡的處分決定和聽證程序。潘杰律師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未提出聽證申請,放棄了聽證權利?,F(xiàn)該案已審查終結。

投訴人投訴的主要內(nèi)容2018年1月29日,投訴人陪同談志平(夏光明及夏雪的母親)赴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聘請潘杰律師作為夏光明、夏雪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辯護律師,且一次性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偵查階段的律師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萬元。后潘杰律師以取保候?qū)?,不予批捕的理由,威逼利誘其再次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合理名義款項共計人民幣15萬元整。投訴人認為潘杰律師作為辯護人在案件偵查階段就己預知案情,不合法理,利用其不清楚律師收費標準及急迫的心理,以各種強辯理由通過口頭方式要求先付款后簽協(xié)議。其轉賬支付款項后,潘杰律師又教唆其簽訂風險代理協(xié)議并且要求保密(后查明刑事案件不允許簽訂風險代理協(xié)議),此舉己經(jīng)違背了投訴人的知情權及自愿原則,而夏光明與夏雪是無罪釋放,并非取保候?qū)彙?018年2月15日,投訴人再次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潘杰律師感謝費人民幣6666元整以及交通費用66元。

投訴請求:請求南寧市律師協(xié)會進行查處并要求潘杰律師退回150000元不合理款項。2018115日,投訴人增加投訴要求被投訴人退回6666元、66元人民幣的請求。

被投訴人申辯的主要內(nèi)容 2018年1月29日,投訴人通過熟人介紹找到被投訴人,了解案情后,簽訂了委托協(xié)議,雙方簽訂的委托協(xié)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。協(xié)議簽訂后,由投訴人支付了偵査階段每個案件各1.5萬元共計3萬元律師費。關于補充協(xié)議,同年2月8日,應委托方談志平和投訴人的自愿、強烈要求, 由投訴人代談志平簽訂該補充協(xié)議(投訴人述稱談志平肺癌、腎癌等疾病術后,當時病情危重、惡化,已住院瑞康醫(yī)院) , 他們強烈要求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律師想盡一切辦法為夏光明、夏雪取保候?qū)?、或者通過律師的辯護工作能讓兩被告人無罪釋放或者不予逮捕,且希望兩被告人在2018年2月15日(除夕)前能釋放出來,投訴人自愿給予獎勵15萬元。被投訴人認為,本補充協(xié)議系應投訴人自愿要求而簽訂,所支付的費用為獎勵性質(zhì),不屬于風險代理。因為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沒有承擔任何風險責任,也沒有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通過其努力工作, 兩被告人夏光明和夏雪于2018年2月14日下午13點不給予批捕釋放出來。其已完成了辯護工作,該獎勵收費應當收取,既符合雙方的約定,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(guī)定,投訴人為感謝被投訴人的高效工作效率,于2月15日(除夕)發(fā)6666元紅包給被投訴人,事實證明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辯護服務是十分滿意的。

查明的事實2018年1月29日,投訴人以及談志平通過熟人介紹找到被投訴人,了解案情后,由談志平與被投訴人簽訂了《委托協(xié)議》,約定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指派被投訴人以及另一執(zhí)業(yè)律師作為夏光明、夏雪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,由投訴人支付了偵査階段每個案件各1.5萬元共計3萬元律師費。2018年2月8日, 由投訴人代談志平與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《補充協(xié)議》,內(nèi)容為如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律師想盡一切辦法為夏光明、夏雪取保候?qū)?、或者通過律師的辯護工作能讓兩被告人無罪釋放或者不予逮捕,且兩被告人在2018年2月15日(除夕)前能釋放出來的,投訴人自愿給予獎勵15萬元,同日,投訴人支付150000元給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,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收據(jù)給投訴人。2018年2月14日,偵查機關不給予批捕對夏光明、夏雪進行釋放。投訴人分別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15日通過微信轉賬66元、6666元給被投訴人。2018年10月12日,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將150000元退給了投訴人,投訴人向本會撤回投訴,并向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寫下承諾,保證不再向任何國家機關和新聞媒體、網(wǎng)絡、微信、QQ等媒介投訴、舉報律所,如有違反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后果。2018年10月25日廣西電視臺綜藝頻道 “法治最前線”欄目就本案件播出了一則題為“廣西一律師被質(zhì)疑違規(guī)收費,這186666元都是什么錢?”的報導。2018年10月29日,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與廣西電視臺溝通,詳細說明了案件經(jīng)過、爭議緣由和處理結果,廣西電視臺表態(tài)不再跟蹤報導,不再轉播,盡快刪帖。2018年10月29日下午,廣西電視臺己經(jīng)刪帖,經(jīng)驗證在微信、QQ渠道己經(jīng)撤銷鏈接。2018年12月25日投訴人與被投訴人、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自愿達成如下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: 1、潘杰律師退回投訴人150000元、6666元、66元本金共計:156732元,利息:6731元(按年率利6%從2018年2月8日計算至2018年12月24日),其中15萬元已在2018年1012日退還,6666元、66元于2018年12月24日退還,利息6731元于調(diào)解當時已支付;2、投訴人撤回對潘杰律師、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的投訴,雙方同意自簽訂和解協(xié)議之日起,不存在任何的債權債務關系,投訴人不再向任何國家機關、新聞媒體、網(wǎng)絡、微信、微博等媒體投訴、舉報、上傳、散布、轉播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和潘杰律師本投訴事件;3、投訴人撤回投訴。

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(jù)予以證實

1、投訴書;2、《委托協(xié)議》;3、《補充協(xié)議》;4、《收據(jù)》三張;5、《借記卡明細》2張;6、2018年2月1日以及2018年2月15日分別通過微信轉賬66元、6666元給被投訴人的記錄及說明;7、疾病診斷證明書;8、住院預交金收據(jù); 9、請求無罪釋放夏光明的辯護意見;10、拘留通知書; 11、《撤回投訴申請書》;12、《承諾書》。

綜上,本會認為

一、雙方簽訂的《補充協(xié)議》中,第一條的內(nèi)容為:“通過受托律師的工作和辯護,被告人夏光明、夏雪在2018年2月15日前能無罪釋放或者不予批捕(達到任何一項即視為乙方工作己完成)成功獲得釋放的,委托人自愿獎勵人民幣壹拾伍萬元(¥150000元,注:款項為凈額不含稅,稅費由甲方處理和承擔,如開稅票需另按總額的30%支付稅費)給受托人。該款項于本協(xié)議簽訂當日預付給受托人”。第二條的內(nèi)容為“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內(nèi)未能完成犯罪嫌疑人夏光明和夏雪的不予批捕/無罪釋放的工作(兩項工作完成一項即可),受托方于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(nèi)將款項全部退回給委托方;如果乙方工作能夠在該期限內(nèi)釋放夏光明或者夏雪其中一個,減半收取費用即柒萬伍仟元(¥ 75000元)”。由以上內(nèi)容可以確定,廣西冠益律師事務所的義務是:盡力讓被告人夏光明、夏雪在2018年2月15日前能無罪釋放或者不予批捕(達到任何一項即視為工作己完成)成功獲得釋放的這個結果,而委托方的義務是簽訂協(xié)議當日即刻支付15萬,或75000元。該約定即是風險代理之服務費用與結果掛鉤,被投訴人認為該費用是獎勵,不屬于風險代理的理由不成立。

二、雖然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已達成調(diào)解,被投訴人已退回投訴人的全部款項,投訴人撤回投訴,投訴人也諒解了被投訴人,但由于本案最終還是造成一定的負面社會輿論,影響律師職業(yè)的整體形象。

綜上,依據(jù)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第十二條、《律師協(xié)會會員違規(guī)行為處分規(guī)則(試行)》第二條、第十五條、第二十七條第六項、第八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本會決定給予潘杰律師訓誡的行業(yè)紀律處分。

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(nèi)以書面形式向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律師協(xié)會申請復查,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。

2019年2月28